武器装备是体现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和物资基础,是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必备的装备,加强武器、弹药管理,发挥其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能作用,确保“五条禁令”的落实和公路巡逻民警正确使用公务用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,为加强全市交警系统的武器装备管理工作,规范全市交警系统的管理制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及《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人 结合全市交警系统的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武器装备管理部门职责
1、各级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武器、装备的管理,明确管理员,上报支队办公室备案。
2、编报本级武器、装备的申请计划。
3、负责上报本级武器、装备的报废计划。
4、负责上报本级武器、装备的实力统计。
5、负责本级武器、装备的安全管理并督促检查落实。
6、负责本级武器、装备的管理、接收、请领、验收、储存、登记、供应、建立帐目,准确掌握本级武器、装备的数量情况。
7、按时组织实施对武器、装备的技术检查、保养和维修。
8、负责本级武器、装备管理人员的训练学习,负责回收废旧枪械。
二、武器、装备管理员职责
1、领发和登记本级武器、弹药、警械装备,掌握本级武器、装备的数量、质量情况。
2、管理本级存放的武器、弹药、警械装备,严格执行安全规定。
3、熟悉武器、。装备管理制度,检查了解本级武器、警械装备的使用、保养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。
4、及时送修损坏的武器、警械装备。
三、管理与维修
1、按照武器、警械装备的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正确使用,严禁随意拆配,改变装备性能、用途。严禁将武器、警械的配套装具、备件、工具挪作他用。
2、除执勤、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特殊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外;其余时间一律将枪支弹药存入枪械保管室保管。
3、操作使用武器、装备的人员,应当熟练掌握手中武器的技术性能和日常维护知识,达到会操作使用、会检查、会维护保养、会排除一般故障的要求。
4、弹药的分配由支队行政办公室负责计划、分配、供应。严格审批、请领、使用手续,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超标消耗。严禁个人私存子弹,私自赠送、转借。
四、维护保养制度
1、日常动用的武器、装备应当每日一小擦和随用随擦,被雨、露浸湿、泥沙沾污和射击后的武器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。
2、集中存放的武器要定期进行擦拭保养,夏季每半月擦拭一次,冬季每月擦拭一次。
五、保管制度
1、枪械保管室必须安装明暗双锁,达到坚固牢靠,不易损坏,钥匙双人保管,掌管钥匙的人员变动后,要更换新锁或密码。
2、枪械保管室存放的武器、警械物资必须符合备勤和安全管理的要求,实行岗位责任管理,达到无丢失、无损坏、无锈蚀、无霉烂。
3、枪械保管室内严禁存放非警械物品,枪械室要配备消防器材,完善消防设施。
六、检查制度
l、存放在枪械保管室的枪支弹药,支(大)队每月必须检查一次,主要检查武器、警械装备的数量;擦拭保养、保管配套、使用、安全、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。
2、支队对大队、中队和执勤点的武器、装备管理情况每半年进行抽查。
七、交接制度
1、各单位或个人接收配发武器、警械装备时,必须逐件检查验收、登记建帐,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。
2、支、大队的配枪由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放。配发枪械要以工作必须为原则,严格按一线民警的工作需要配发。
3、武器、装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变动时,要对本单位现有枪械装备物资数量、质量、配套情况及有关资料等逐项交接,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,交、接人和领导三方签字存档。
八、登记统计制度
1、各种武器、弹药、警械物资都要建立帐目,做到存物有帐,帐物相符,数量、质量清楚。
2、人员出入枪械保管室时,必须由掌管钥匙的人员同开、同进、同出、同锁、同登记签名,严禁一人在枪械室内停留。
3、枪、械物资出入警械室时,必须详细登记,明确领出、归还时间、数量、配套情况及承办人、批准人等。
九、相关责任
具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,根据情节,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。
l、擅自赠送、出售、交换武器、装备者,擅自挪用材料和备件者。
2、玩忽职守或违章违纪操作,造成武器、装备被盗、丢失、报废、损坏、失控、霉烂变质或武器、装备完好率严重下降者。
3、对武器、装备事故隐瞒不报者。
4、以武器、装备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者。
5、私藏、盗窃、故意损坏或破坏武器、装备,利用武器、装备进行违纪违法活动者。
6、弄虚作假、谎报武器、装备数量、质量者。
7、对有害武器、装备管理的行为进行袒护、包庇者。
8、对积极保护武器、装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。
9、有害于武器、装备管理的其它行为者。
10、警械装备丢失或人为损坏,除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,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 |